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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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春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J].天津检察,2006(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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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春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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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是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历史经验和教训,吸取中国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借鉴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充分贯彻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民主集中制理论,蕴含着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观点,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紧密联系在一起。我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通过党派对立和三权分立实现权力制衡不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必须依靠监督首先是人大的监督,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此外,我国宪法把检察机关确立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专司法律监督职能,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国家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正确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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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检察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 社会主义国家 法律监督机关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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