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法的价值取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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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冀祥德
,初爱军
,赵元英.论新刑法的价值取向[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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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冀祥德 初爱军 赵元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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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新时代律师事务所,烟台公安干部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 烟台 264003,山东 烟台 26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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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法,在制订过程中充分贯彻了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高度统一的价值观念。保护社会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明确确立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增设无限防卫权,完善了刑罚执行制度,建立严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构成网络,预见性地设定犯罪等方面。保障人权方面主要体现在:确立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死刑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定罪和量刑的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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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刑法 价值取向 保护社会 保障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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