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互为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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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大群.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互为证据[J].政治与法律,19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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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大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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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治与法律》丛刊第六辑刊载的汪纲翔同志的《同案被告人可否互为证人?》一文认为,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不能根据他们的供述来定案。这个看法值得商榷。 (一)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可以作为证据,互相印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并明确规定有六种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就是其中的一种。同案被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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