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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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宝刚.“国家工作人员”辨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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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宝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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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师范学院政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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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了三种新罪名,即侵占罪、商业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决定》颁布后,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贪污和挪用的,将分别按上述三种新罪名处罚。但《决定》第12条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决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故同样一个犯罪行为,因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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