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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海关总署 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函1998]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缉私警察队伍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1998]52号),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成立走私犯罪侦查局,纳入公安部编制机构序列,设在海关总署。缉私警察是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专职刑警队伍,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实行海关与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部署警力,执行任务。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广东分署和全国各直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原则上在隶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各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其所在海关业务管辖区域内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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