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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
引用本文:胡建淼.“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J].中国法学,2012(2):90-97.
作者姓名:胡建淼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基金项目:“中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课题(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04BFX019)成果之一
摘    要:《行政强制法》既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合二为一"(合称为"行政强制"),又在同一法中将它们"一分为二"(分别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所以将它们"合一",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其行政行为上的共性;之所以将它们"分二",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在法律设定和法律适用中的严格区别。作者在反思以前几种区别理论的基础上,认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间最为本质的区别应当是行政机关强制当事人履行的"义务"不同:强制当事人履行"容忍、不作为"义务者为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作为"义务者为行政强制执行。

关 键 词: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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