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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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永忠.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J].当代法学,2016(6):129-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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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永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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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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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刑事辩护研究”(JJD82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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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从实体和程序上鼓励、引导、保障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予以从宽处理、处罚的由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诉讼程序组成的集合性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间实质上是刑事诉讼中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实然需要与应然要求的关系;认罪认罚从宽不等于辩诉交易,后者只是一项具体的诉讼制度,不可能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提并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适用于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适用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也适用于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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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辩诉交易 审判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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