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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共犯关系的行为性质及其效果——基于德、日、美、英相关进路的展开
引用本文:陆凌.脱离共犯关系的行为性质及其效果——基于德、日、美、英相关进路的展开[J].当代法学,2016(5):98-108.
作者姓名:陆凌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美国规范量刑改革考察(1970S-2010S),中国之鉴”(16YJC820023)
摘    要:就共犯个体自动离开共犯整体、放弃犯罪、消除其对其他共犯之影响,数国大致通行的处理方式为,德国—犯罪中止,日本—“共犯脱离”,美国—共犯关系终止,英国—“共犯撤回”,四者具有共通理性.受启于此,解决此问题,前提即区分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两个概念——共犯脱离和共犯中止,共犯脱离意味着共犯关系的解除、终止,共犯中止即共犯关系存续时共犯的犯罪停止形态.应循序渐进评价脱离者的行为,第一步,判断是否成立共犯脱离,第二步,判断共犯脱离前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若共犯脱离成立,脱离者无需为共犯关系解除后的原共犯人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仅需对脱离前的行为负责;而在脱离前,若脱离者自动放弃犯罪,采取充分行为消除其影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关 键 词:共犯  共犯关系  共犯脱离  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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