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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保险法》第64、第65条的分析及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杨万柳.对我国《保险法》第64、第65条的分析及立法完善[J].当代法学,2003(6).
作者姓名:杨万柳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130012
摘    要:一、《保险法》第64条的合理性 《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该条从保护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规定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况时,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这一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显示了充分的合理性。试举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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