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侵占罪若干问题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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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桂萍.认定侵占罪若干问题新论[J].法律适用,2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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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桂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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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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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作了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但是,该罪设定以来,刑法界对于侵占罪两款规定的不同意见异彩纷呈,司法实践中对于有些问题的处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本文不拟对侵占罪的所有问题泛泛涉猎,而是择几个关键问题谈一些看法,以期将关于侵占罪的理论纷争引向推进司法实践的操作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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