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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一起三种法律关系交融于一体的海关行政案件
引用本文:崔巍.评析一起三种法律关系交融于一体的海关行政案件[J].行政法学研究,1996(3).
作者姓名:崔巍
作者单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1993年2月10日福建省福大汽车服务中心主任江某持福建省华林贸易公司介绍信与玻利维亚在华独资企业南通玻华车辆更新有限公司总经理季忠洽谈购买汽车事宜。江某看了玻华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在季的带领下到玻华公司仓库看了停放的汽车。2月15日,江与季签订了一份购销汽车的协议书。供方为玻华公司,需方为华林公司。协议约定:供方接受广西边贸的委托,代办汽车16辆销售给需方,每辆计统价16万5千元,其中每辆支付现金5千元,需方现付人民币160万元,余款2月25日前归还。需方按已付款有权自行销售9辆,另外7辆需余款到后再由需方处理等。江、季分别在协议上签字,但均未盖单位印章。同日,江某按照季忠的指定帐户交付了汇票,汇款人民币160万元至南京军区司令部南厦公贸部的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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