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之定义亟待修正——以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评析为中心 |
| |
引用本文: | 樊启荣,张晓萌.保险之定义亟待修正——以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评析为中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7):80-85. |
| |
作者姓名: | 樊启荣 张晓萌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
| |
摘 要: | 法律人热衷于定义每一法律概念,然对保险下一准确之定义却并非易事,我国保险法于保险之定义存在缺陷,最甚者实乃在于其尚未揭示出保险之本质,亦为保险之分类体系奠定错误之分类标准。探讨保险之本质,方知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理论基础相异,亦难以寻求一更加上位之概念予以调和,因此对保险下一统一定义是不可能的,惟有采分别定义之立法模式。探讨保险之分类,始得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分类方式存在弊端,惟依损害补偿险与定额给付险之分类方式方符合契约法之法理。由此,保险之定义亟待修正,依损害补偿险与定额给付险之分类方式构建保险之分类体系,并对之分别定义,实乃我国保险法之发展方向。
|
关 键 词: | 保险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损害补偿险 定额给付险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