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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32条适用之解释
引用本文:施灵运.回归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32条适用之解释[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6):110-113.
作者姓名:施灵运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32条基本上继承了《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不现实,只能通过法解释的途径予以完善。从《侵权责任法》的修改之处看,第32条的宗旨在于平衡受害人、被监护人和监护人三者的利益。从第1款和第2款的句式结构上看,二者是平行的关系,但第32条并不是基于财产能力的归责。第1款规定了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但第2款不是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第2款中有财产的被监护人支付赔偿费用的前提是侵权责任的存在,必须证明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尤其是被监护人的主观过错的成立。因此,第2款规定的是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过错责任。

关 键 词:利益平衡  被监护人责任  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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