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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责任新探
引用本文:张绿芸.诉讼证明责任新探[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2(3).
作者姓名:张绿芸
摘    要:传统观点上,认为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或称证明义务。诉讼史上最初提出举证责任,是在古代弹劾式诉讼中。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向法院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举证,必然受到不利于己的裁判。法官是消极的裁判者,仅就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及提出的证据进行审判。如罗马法就明确地提出了“谁主张,谁证明”的举证原则。由于当时国家未设立执行控诉职能的专门机关,诉讼由原告人提起,因而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人承担。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也负有举证责任,如被控盗窃者辩称物品系在市场购得,就须提供买得该物的证据;被请求履行债务的被告,主张债务已消灭者,应证明已清偿或使债务消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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