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宗自杀谈心脏损伤后的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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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发荣.从二宗自杀谈心脏损伤后的行为能力[J].广东公安科技,19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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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发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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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人民警察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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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损伤后的行为能力是指人体遭受未能立即致死的严重损伤后,仍具有的行动能力、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等。损伤后的行为能力常见于肺脏或肝脏被损伤的个体;也常见于脑组织受损伤的人;只有心脏被损伤后,仍具行为能力的情况少见。笔者接触到二宗心脏被刺伤致死的案例,颇具特色。这二个死者,最初被定为他人杀死,但旷日持久的侦察工作劳而无功,令办案人员对死者的死亡性质产生了怀疑,要求进行复核。在复核过程中,我们对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报告等有关资料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后发现,正是由于忽略了这二个死者生前刺伤心脏后仍具行为能力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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