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之"水"要至清至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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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泽明.法院之"水"要至清至澈[J].今日浙江,2014(10):4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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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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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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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现实告诉我们,单纯依靠"人的因素"或"体制因素",难以消除审判队伍中的腐败行为。唯有将两者紧密结合,既建好"外防",完善惩防体系;又筑好"内防",构建起人性化的引导和约束机制,让法官不敢腐败,不愿腐败,不能腐败,才能让"水"至清至澈。建立和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宁波中院通过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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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公开 至清 约束机制 体制因素 监察部门 司法公正 基层法院 事实认定 分权改革 市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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