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上交型受贿犯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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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冠男.退还上交型受贿犯罪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2(28):9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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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冠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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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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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中对于受贿罪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丰富与发展,各种新形式的受贿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开始采取借用一些经济活动方式来掩饰受贿,或者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贿赂的时间间隔拉长,导致受贿罪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判断.正是因为新型受贿犯罪打破了传统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认识,给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犯罪案件带来了较大的阻碍.本文正是通过《意见》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认定,而非对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的论述,针对退还上交型受贿犯罪形式的认定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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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罪 谋取利益 职务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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