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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社强迫赴台游客购物付20%违约金
摘 要:
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组团社在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关 键 词:
违约金
购物
游客
国家旅游局
旅游者
示范文本
旅游合同
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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