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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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一帆,张长久.二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J].法律与监督,2006(4):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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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一帆 张长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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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
周甲系某县某镇农村合作信用社信贷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周乙系周甲堂弟,该镇村民。2005年至2004年期间,周甲伙同周乙采取虚构多名贷款人姓名并私刻私章、伪造身份证号码的手段,从该信用社贷出小额信用贷款21o笔共计182万元。这些贷款除用于周乙偿还以前的贷款本息外,周乙用于建加油站1个,费用约80余万元.个人生活消费约12万元;周甲购门面2个,费用17.8万元,还睹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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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合作信用社 非国家工作人员 应当 行为 小额信用贷款 身份证号码 贷款本息 生活消费 贷款人 信贷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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