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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张一帆,张长久.二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J].法律与监督,2006(4):39-40.
作者姓名:张一帆  张长久
摘    要:一、基本案情 周甲系某县某镇农村合作信用社信贷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周乙系周甲堂弟,该镇村民。2005年至2004年期间,周甲伙同周乙采取虚构多名贷款人姓名并私刻私章、伪造身份证号码的手段,从该信用社贷出小额信用贷款21o笔共计182万元。这些贷款除用于周乙偿还以前的贷款本息外,周乙用于建加油站1个,费用约80余万元.个人生活消费约12万元;周甲购门面2个,费用17.8万元,还睹债2万元。

关 键 词:农村合作信用社  非国家工作人员  应当  行为  小额信用贷款  身份证号码  贷款本息  生活消费  贷款人  信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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