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试论先合同义务
引用本文:洪禧.试论先合同义务[J].法制与社会,2007(4).
作者姓名:洪禧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先合同义务存在于要约成立至合同生效期间,主要有告知、保密、协助、禁止欺诈等义务,目前先合同义务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有待于完善。

关 键 词:先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  效力过失责任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