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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先合同义务
引用本文:
洪禧.试论先合同义务[J].法制与社会,2007(4).
作者姓名:
洪禧
作者单位:
苏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要约成立至合同生效期间,主要有告知、保密、协助、禁止欺诈等义务,目前先合同义务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有待于完善。
关 键 词:
先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
效力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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