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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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理论学习(山东),2005(8):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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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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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大威海分校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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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民事行为能力立法制度比较。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与权利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等密切围绕主体展开有所不同。其与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有着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理论重心与价值判断往往非在主体自身而在法律行为效力是也。所以,考察各国民法的行为能力制度,主要是关注行为能力的样态划分及与各样态相关联的法律行为效力的价值判断。观各国民法可见,德国民法为典型的三级制,即将自然人划分为有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我国台湾民法、《民法通则》亦是如此;日本民法、法国民法为两级制,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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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制度 中国 《民法通则》 构成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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