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二)(1996年1月9日联邦法律文本第二期——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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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连平,于小琴.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二)(1996年1月9日联邦法律文本第二期——联法)[J].西伯利亚研究,2003,30(6):3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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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连平 于小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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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黑龙江大学,法律学院 2. 黑龙江大学,外语部,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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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三章 关于完成工作(提供服务)时的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期间1 供应者在完成特殊种类工作(提供特殊种类的服务)规则的规定期间内,或者在完成工作合同的规定期间内应当完成工作(提供服务)。如果上述规则没有规定这个期间,或者这个期间短于上述规则规定的期间,那么在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可以规定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期间。2 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期间可以由全面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日期(期间)或者(和)由供应者应当着手开始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日期(期间)来确定。(据1999年12月17日联邦法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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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俄罗斯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法院 合同 |
文章编号: | 1008-0961(2003)06-0032-07 |
修稿时间: | 2003年9月12日 |
THE LAW OF CONSUMER RIGHT PROTECTION OF RUSSIAN FEDERATION(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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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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