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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二)(1996年1月9日联邦法律文本第二期——联法)
引用本文:于连平,于小琴.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二)(1996年1月9日联邦法律文本第二期——联法)[J].西伯利亚研究,2003,30(6):32-38.
作者姓名:于连平  于小琴
作者单位:1. 黑龙江大学,法律学院
2. 黑龙江大学,外语部,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    要:第三章 关于完成工作(提供服务)时的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期间1 供应者在完成特殊种类工作(提供特殊种类的服务)规则的规定期间内,或者在完成工作合同的规定期间内应当完成工作(提供服务)。如果上述规则没有规定这个期间,或者这个期间短于上述规则规定的期间,那么在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可以规定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期间。2 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期间可以由全面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日期(期间)或者(和)由供应者应当着手开始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日期(期间)来确定。(据1999年12月17日联邦法律第…

关 键 词:俄罗斯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法院  合同
文章编号:1008-0961(2003)06-0032-07
修稿时间:2003年9月12日

THE LAW OF CONSUMER RIGHT PROTECTION OF RUSSIAN FEDERATION(2)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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