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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认定
引用本文:苏家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3(12):64-68.
作者姓名:苏家成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号一审:(2011)甬鄞刑初字第1358号再审:(2012)浙甬刑抗字第2号再审:(2012)甬鄞刑再字第2号【案情】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冯慧志。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慧志为获利制作了钓鱼网站和木马病毒程序,专门用于在互联网上盗取他人使用的QQ聊天工具。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冯

关 键 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非法控制  被告人  系统程序  工具  病毒程序  侵入  宁波市  行为人  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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