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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 谁是公证真实性原则的最佳选择
引用本文:俞剑英.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 谁是公证真实性原则的最佳选择[J].中国公证,2005(3):29-31.
作者姓名:俞剑英
作者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公证处
摘    要:一、公证真实性原则的现有含义及其局限性 公证真实性原则的现有含义是指公证的对象,即公证文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并是真实的,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客观存在并真实的,而不是虚假或伪造的事实.这一原则要求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既要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在必要时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材料进行调查研究,以确认公证事实的真实性;与此同时,还要求公证当事人必须向公证机构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总而言之,公证真实性原则对公证真实的现有要求是指认定的公证事实必须与客观上曾经发生过或正在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即对事实的认定要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

关 键 词:真实性原则  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  最佳  法律行为  公证文书  法律意义  证据证明  意思表示  调查研究  当事人  公证员  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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