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编辑出版单位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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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鹏文,李效林.浅谈编辑出版单位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J].法律适用,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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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鹏文 李效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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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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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9条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或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写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该条第2款);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该条第3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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