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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本到实践:中国社会保障的宪法学透视
引用本文:邓炜辉.从文本到实践:中国社会保障的宪法学透视[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2):106-116.
作者姓名:邓炜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项目编号:12BFX090);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科研创新计划重点项目:《社会权的国家保护义务》(项目编号:2011XZYJS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社会保障在中国宪法框架体系中,主要系作为一种"制度性保障"存在的,它并非意指一种具体的基本权形态。其功能与效力的发挥,主要依赖于"宪法委托"之国家立法义务的履行,国家依次对其负有尊重、保护和给付的宪法义务。依照"生存-发展-普遍提升"的保障逻辑,国家已初步建成了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为支柱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但在现实中,其仍然存在行政主导下政策代替立法、立法位阶低下等缺陷与不足。当前,我国通过司法实现社会保障,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之工伤保险领域,在内容上主要是针对国家的尊重和保护义务。当宪法社会保障条款尚未被法律具体化、而又为保障公民权利所刻不容缓时,人民法院有义务在裁判说理部分对其予以适用。

关 键 词:社会保障  制度性保障  宪法委托  国家义务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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