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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额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性质认定
引用本文:薛进展.律师额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性质认定[J].法学,1995(8).
作者姓名:薛进展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律师在从事业务工作中,除了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相应费用之外,私下额外收受当事人给予的财物或酬礼,是否构成受贿罪,这是近期出现的争议较大的问题。肯定论者认为,按照《律师暂行条例》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且律师从事律师业务是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这个单位名义进行的,因此律师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只要私下额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酬礼,应当以受贿犯罪论处。否定论者认为,律师所从事的工作是一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的有偿服务工作,而非受贿罪构成中所要求的公务工作,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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