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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生活水准权与国家义务
引用本文:侯西勋.适当生活水准权与国家义务[J].法制与社会,2014(31).
作者姓名:侯西勋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摘    要:《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宪章之一,我国政府于1997年签署了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的第11条规定了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内容,包括足够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因此,国家作为承担公约的义务主体,负有承认、尊重、实现和促进等四个方面的义务,为此国家应当采取积极的立法措施、建立权利救济措施、加快社会发展措施和普及人权教育等措施,才能更好地履行公约项下的义务,改善人民的生存状况、增进人民的自由和幸福。

关 键 词:人权  适当生活水准权  国际公约  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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