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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前科制度的量刑化和区别化
引用本文:李亚凝,陆简.论前科制度的量刑化和区别化[J].司法改革论评,2011(0).
作者姓名:李亚凝  陆简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
摘    要:一、我国现行前科制度——理性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根据我国《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被认为是我国前科制度的法律支撑。马克昌教授在其所著的《新旧刑法比较研究》一书中对该制度的创立理念做了表意并不明确的说明:前科报告是为了防止有前科的犯罪分子混入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有效地预防犯罪。可见,前科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预防犯罪人重复犯罪而给社会造成损失。

关 键 词:被告人  刑释解教人员  心理因素  前科消灭制度  社会因素  犯罪预防  量刑  歧视  犯罪人  区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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