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实义务法定化的价值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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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利民.夫妻忠实义务法定化的价值研究[J].山东审判,2003,19(3):9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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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利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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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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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和特征夫妻忠实义务也即通常意义上的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它要求配偶任何一方都应对另一方忠实,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婚姻是以一种生活上完全结合为基本前提构成的两个异性人之间的关系或民事状态,它意味着婚姻的本质是内向的和排他性的,意味着配偶双方在人身、精神和利益方面的相互依赖和彼此融合,只有彼此忠诚方可真正实现这种完全的结合和依赖,从而维系和保护已建立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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