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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的业务”的认定
引用本文:刘科,李秦英.“本单位的业务”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2(12):41-43.
作者姓名:刘科  李秦英
作者单位: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100875
2.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450002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07年7月,被告人李某从某国有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内退后,与朋友王某一起组建一家私有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年12月,基于被告人李某在行业内的巨大影响力,为发挥其"余热",A公司决定返聘其担任该公司下属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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