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形式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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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友军. 我国侵权责任形式的反思[J]. 法学杂志, 2009, 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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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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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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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研究”(批准号:08CFX024)的中期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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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做法,绝对权请求权应当与侵权责任分离,我国侵权责任形式也应分别纳入传统上的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之下。因此,我国侵权责任形式应当仅包括两类,即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在采金钱赔偿主义时,我们应赋予受害人选择权,但其必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且在恢复原状不可能或者需要不成比例的花费时应当选择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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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 恢复原状 金钱赔偿 |
Rethinking About The Form Of Tort Liability In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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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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