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原夫妻开办公司不应按注册的出资比例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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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小保.离婚时,原夫妻开办公司不应按注册的出资比例分割[J].就业与保障,2009(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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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小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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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小保:
我与魏某婚后成立了一家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注册时,记载的出资情况是魏某150万、我50万,当时也未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出资属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而今,我们因感情确已破裂准备离婚,但就公司股份问题争执不下,魏某认为应按登记注册的出资比例,他享有四分之三,我享有四分之一:而我则认为全部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各占一半。请问:哪种观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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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夫妻共同财产 出资比例 登记注册 财产分割 公司 离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书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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