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法”第147条的理论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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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付宜武,莫伟文.对“保险法”第147条的理论探讨[J].律师世界,2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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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宜武 莫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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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付宜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莫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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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将原第一百四十条改为第一百四十七条,内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二)拒绝或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决定》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构成犯罪”这一字眼,从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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