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对“保险法”第147条的理论探讨
引用本文:付宜武,莫伟文.对“保险法”第147条的理论探讨[J].律师世界,2003(8).
作者姓名:付宜武  莫伟文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付宜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莫伟文)
摘    要: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将原第一百四十条改为第一百四十七条,内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二)拒绝或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决定》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构成犯罪”这一字眼,从而将…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