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夫妻债务的债权人的权利救济方法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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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楚燕.离婚中夫妻债务的债权人的权利救济方法之适用[J].律师世界,2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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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楚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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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药检高等专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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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法院曾审理了一起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原告侯某与被告王某曾因债务发生纠纷,诉至该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偿还本金和利息,并以夫妻共有的房产作抵押。期限届至,王某没有还债,侯某申请执行,法院判决以抵押的房产清偿债务时,案外人尚某提出异议,认为王某抵押的房产是尚某的私产,包括王某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也已处分给了尚某。经查,王某与尚某结婚多年,有一栋小楼。在王与侯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后,王某、尚某为逃避债务,决定假离婚,遂去另一法院起诉,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将夫妻全部共同财产,包括王某自己所有的房屋产权,都处分给了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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