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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假释制度及其适用浅议
引用本文:王超杰,娄匡元.新刑法假释制度及其适用浅议[J].公安理论与实践,1999(4).
作者姓名:王超杰  娄匡元
作者单位:广州铁路公安局组干处 干部 (王超杰),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教师(娄匡元)
摘    要:假释制度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功能是减刑制度所不及的。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具有较大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假释制度适用过少,需对假释适用条件予以完善,废除无期徒刑适用假释的规定。

关 键 词:新刑法  假释制度  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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