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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职能的衔接
引用本文: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课题组.论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职能的衔接[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5):68-75.
作者姓名: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课题组
作者单位: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湖北武汉,430051
基金项目:2018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问题研究”
摘    要:《监察法》的出台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应修改,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限、监察范围、监察程序,界分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的监督对象与职权。在此基础上,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的职能衔接,实际上就成了监察调查与检察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重点包括案件的移送与对接、证据的转化与使用、留置与强制措施的衔接、补充调查与补充侦查的协调等衔接内容。不过,因为当前法律规定相对概括,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为实现监、检机关职能的高效顺畅衔接,依法构建沟通协商机制、规范协调案件的移送与接收、完善检察机关证据审查机制等衔接机制有其切实的必要性。

关 键 词:监察法  监督对象  监察调查权  法律监督权  职能衔接

O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Functions of Supervisory Committee and Procuratorat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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