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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法的协商性与公意性
引用本文:
严存生.“法治”之法的协商性与公意性[J].法商研究,2000(3).
作者姓名:
严存生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学院!教授,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
法治之法的最大特点是在社会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治之法必须体现公意 ,必须经过民主协商的途径产生。要使广大公民关心立法工作 ,最大限度地参与立法工作。法律只有在利益多元和不同主张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形成才具有充分的协商性和公意性
关 键 词:
法治
协商
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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