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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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裴以冈,王益儒.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J].青海检察,2001(2):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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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裴以冈 王益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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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射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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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开鼍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上述规定,除“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况外。对纳税人定罪量刑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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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偷税数额 罚金 刑法 拘役 行政处罚 立法缺陷 有期徒刑 税务机关 应纳税额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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