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纽约公约》框架下我国的执行及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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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尉,宁.论《纽约公约》框架下我国的执行及存在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13):156-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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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尉 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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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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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加速,仲裁作为国际民商事活动中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对解决民商事纠纷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出现,使仲裁庭的裁决才能在执行地过法院的协助下在全球多数国家得到执行,可以说是"国际仲裁大厦赖以存在的最重要的擎天玉柱",是"整个商法史上最为有效的国际立法"。我国自1986年加入该公约以来,严格遵守《纽约公约》的规定和我国在加入公约时作出的两项保留声明,按照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但由于我国商事仲裁体制起步晚,司法环境影响等各方面原因,我国在执行《纽约公约》中还是又诸多问题。本文以初学者眼光试看如上所说的问题,希望对后来者有所帮助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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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事仲裁 执行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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