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使用他人在先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被判罚
引用本文:李国泉.使用他人在先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被判罚[J].电子知识产权,2007(11):7-7.
作者姓名:李国泉
摘    要:原告多来米中文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8日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批,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站名称为“多来米中文网”和“多来米”,网址为www.comefirst.com.被告谷歌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的Google网站首页注明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京ICP证050124,飞翔人公司为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关 键 词:Google  名称权  信息服务业务  经营许可证  纠纷  索引  公司经营  信息技术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