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在先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被判罚 |
| |
引用本文: | 李国泉.使用他人在先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被判罚[J].电子知识产权,2007(11):7-7. |
| |
作者姓名: | 李国泉 |
| |
摘 要: | 原告多来米中文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8日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审批,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站名称为“多来米中文网”和“多来米”,网址为www.comefirst.com.被告谷歌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的Google网站首页注明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京ICP证050124,飞翔人公司为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
关 键 词: | Google 名称权 信息服务业务 经营许可证 纠纷 索引 公司经营 信息技术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