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签托管协议偷抛他人股票资金占为已有的定性——兼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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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静,郑思金.冒签托管协议偷抛他人股票资金占为已有的定性——兼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的界定[J].中国检察官,2010(12):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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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静 郑思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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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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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200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上网欲登录自己的证券账户时误入了夏某的证券账户,在浏览了夏某的账户资料后便将夏某的证券账号保留在其电脑中。2008年3月,李某某因炒股亏本,无力归还借款.遂起非法占有夏某股票资金之邪念。同年4月初,李某某以查询股票资金为由,从华宝证券舟山解放西路营业部岱山服务部工作人员的电脑中偷窥得夏某的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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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票资金 合同诈骗罪 托管协议 证券账户 界定 他人 2007年 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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