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期限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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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车辉,蒋新华.论抵押期限制度[J].法律适用,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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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车辉 蒋新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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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
(车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蒋新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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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抵押期限,是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有效期限。简言之,系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限。在该期限内,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从而使债权优先获得清偿,该期限届满,抵押权随之消灭。那么,抵押权的行使是否应该受到时效限制?抵押期限的性质如何?当事人能否约定抵押期限?约定了是否有效?一、建立抵押期限制度的理论分析抵押权通常是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抵押物灭失、抵押物被行使抵押权而消灭。那么,抵押权的行使是否应受期限限制?在理论上历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认为,时效之适用客体为一切民事权利,抵押权当包含其中;否定说认为,时效对于请求权可以作为时效的客体,但物权本身则不能适用时效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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