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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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忠海.论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法律地位[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6):5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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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忠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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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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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的海洋法律制度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群岛和群岛国、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通行和海底区域等几种海洋区域和制度,根本没有所谓的“国际空域”和“国际海域”的规定和制度。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属于特定的法律制度。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该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专属经济区上空地位比拟适用海洋法中相应海域的法律地位。在海洋法的制定和发展过程中,明确地使用将领海上空的领空地位和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地位,类推适用于专属经济区上空地位的处理方法。美国E—P3间谍飞机在我国南海专属经济区上空撞击我军军机并侵入我海南三水机场的严重事件是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海洋法的侵略行为,是对国际法的践踏,应承担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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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上空 法律地位 海洋法 “国际海域” “国际空域” |
On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Area above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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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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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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