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为“双赔”敲边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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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立独.再为“双赔”敲边鼓[J].工友,2009(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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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立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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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诸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等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待遇后,另行起诉致害之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或者在获取了致害人的赔偿后,另行起诉要求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中并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甚至没有统一的认识,裁决结果亦有较大差距。具体包括四种情况:一、已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不能再获得民事赔偿;二、已经获得民事赔偿的,不能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三、已经获得民事赔偿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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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伤保险待遇 民事赔偿 第三人侵权 事故伤害 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 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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