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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
引用本文:董春凯.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3):50-54.
作者姓名:董春凯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规定直接导致司法解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能适用,缩小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可以考虑增加一款规定,"侵害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作出法律解释,明确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 键 词:特定纪念物品  财产权  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权益  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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