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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兼谈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
引用本文:于祥,彭碧旭.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兼谈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J].法学与实践,2006(2).
作者姓名:于祥  彭碧旭
作者单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庭,黑河市市委政法委
摘    要:2000年5月15日,甲公司在乙银行贷款100万元,货款期限六个月.自 2000年5月15日至2000年11月15日止, 丙公司为甲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丙公司对甲公司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 乙银行在2000年12月.2001年2月、4 月三次向甲公司催要贷款,同时也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在三份贷款催收通知单上均加盖了公章。2001 年5月,乙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货款.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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