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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形式探讨——以宪法第67条为视角
引用本文:朱福惠,赖荣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形式探讨——以宪法第67条为视角[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5(2):124-130.
作者姓名:朱福惠  赖荣发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基金项目:教育部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我国宪法解释的规范路径”
摘    要:宪法解释形式具有法定和特定的双重特征,宪法解释机关不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解释形式之外创立解释宪法的形式,也不能采取与解释机关行使权力的性质不相符合的解释形式。境外宪法解释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案件判决书、宪法解释文件和宪法性法律三种。我国宪法第67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各种形式,这些形式包括法律、决议、决定和法律解释文件四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实践出发,法律和决议不能成为宪法解释的形式,而决定和宪法解释文件具有规范性强的特征和补充立法的性质,应当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主要形式。

关 键 词:宪法解释  形式  补充立法  宪法解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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