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我国航空事故赔偿制度的建议(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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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正与.修改我国航空事故赔偿制度的建议(中)[J].中国法学,19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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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正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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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3.有限额责任制与无限额责任制既然对承运人施加严格的赔偿责任而不问其是否有过错,那么,作为平衡,应当对该项责任规定一定的限额。从旅客来说,既已获得严格责任制(伴之以强制法定责任保险)的充分保护,亦应准备接受有限额的赔偿。如果不对赔偿责任规定限额,那么保险费就必须按照最不利的情况即可能发生的最高责任予以计算。如果有限额,以及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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