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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技术工作的不足及改变
引用本文:陈明华.视听技术工作的不足及改变[J].人民检察,1997(4).
作者姓名:陈明华
作者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视听资料规定为证据的一种,这不仅对检察机关运用各种证据证实和揭露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给检察机关的视听技术工作带来一些亟待解决的课题。笔者试就视听技术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浅谈如下。一、改变服务重心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检察机关的视听技术工作流于一般性服务。主要表现在:一是偏重于为宣传服务。即拍照或摄录的资料,除少量为办案服务外,更多的还是用于新闻报道,制作宣传专题片以及为各种法制宣传等活动服务;二是为协助相关部门摄录一些突发性事件和急需的资料;三是摄录像只作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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